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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开始对农用硝酸铵强制检测
2006/8/21/15:16  来源:中国化工新闻网
 

    [慧聪化工行业]记者8月17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鉴于农用硝酸铵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有增多势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组织对相关企业生产及进口的农用硝酸铵以及硝酸铵含量超过50%的复混肥进行强制检测,凡抗爆性能达不到指标的,一律不准销售和进口。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全国共发生因私制私藏爆炸物品导致的重特大爆炸事故9起,造成123人死亡、75人受伤,本来用作化肥及其他农化产品生产的硝酸铵成为引发这类事故的重要媒介。为从源头上遏制利用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私炒炸药的行为,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对农用硝酸铵的监管要依据国防科工委发布、已于今年2月20日生效的《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试验方法及判定》的规定进行,凡达不到抗爆性能指标的,一律不得销售和进口。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进口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未达到抗爆性能指标并已流入经营企业的,要责令退回生产企业做改性处理;已经进口的,要责令退回。

  根据国务院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辖区内相关产品进行全面强制检测。检测采取企业送检及行政主管部门抽样的方式进行,经检测达到标准规定的抗爆性能指标的,由指定检测单位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南京)出具抗爆性能检测合格证书。自2007年1月1日起,凡未取得抗爆性能检测合格证书的产品,一律不得作为农用生产资料生产、销售、购买、使用。与此同时,以后农用硝酸铵以及硝酸铵含量超过50%的硝酸铵复混肥将3年统检一次,由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南京)统一负责,国防科工委、公安部适时组织抽检并公布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的紧急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国防科工、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工作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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