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中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概况、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国务院规定:能源建设项目必须招投标
2001年4月,国务院作出决定,明确规定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新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项目在内的5大类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
按照规定必须要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是: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交通、信息网络、道路,以及其他的基础建设项目;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如供水、供气、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和教育、文化、商品住宅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或授权、特许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被纳入招投标范围的5类在建项目,如施工合约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采购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及各项目单项合约估价均低于规定招标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均须公开招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