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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炭出口须先参保 否则不予批准配额
2007/11/21/13:43  来源:太原晚报
 
    慧聪网化工讯:2008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初审已经结束,申报文件明确规定,焦炭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否则不予批准出口配额。

  按照规定,对于申报2008年焦炭出口配额的生产企业,要求2006年焦炭出口供货数量在25万吨以上,或者近三年每年焦炭出口数量在20万吨以上。对于流通企业,要求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三年每年焦炭出口数量在20万吨以上,或具有内贸经营范围,且2004年到2006年,年均出口供货在40万吨以上。

  山西省商务厅外贸处表示,申请出口配额,企业还必须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为进一步规范焦炭出口,国家将对焦炭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一经核实,将收回其当年焦炭出口配额、暂停直至取消其当年度出口配额申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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