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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企业破坏性开采最高罚款5倍
2007/12/4/10:07  来源:新浪网
 

    慧聪网化工讯:“破坏性开采”最高5倍罚款

  草案规定重要企业违法重组或资产并购最高罚五百万

   根据草案,承担能源普遍服务义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停止按法定条件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由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其相应营业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领域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重组或者资产并购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企业有“破坏性开采能源资源”、“违法处理核废物”等情形的,由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央财政将建能源支出预算

   草案要求国家建立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能源支出预算制度,具备能力的省级以下地方财政可建立能源支出预算制度,因地制宜地安排本地能源支出预算资金。国家也将根据能源战略、能源规划的要求和能源发展的需要,设立节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农村能源等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等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还将根据实施能源战略和规划的需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和财力状况,综合运用财税激励与约束政策促进能源合理开发利用。

  能源基地建设纳入国家规划

  草案明确国家将在能源资源富集、符合大规模开发条件、对国家能源布局具有战略作用的地区建设能源基地,并将能源基地建设纳入国家能源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能源基地建设,能源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目前我国已有的能源基地包括山西、贵州、宁夏、内蒙古等地,而作为国家“西煤东运”、“西气东输”的重要供给地,陕北也正在建设当中。

  “能源法最乐观也要09年出台”

  专家观点

  针对能源法的出台时间表,昨日,有专家表示,该法“最乐观的出台时间也要到2009年”。

  能源法的起草周期已超过两年。

  2005年5月和10月,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受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委托,在北京召开两次课题开题会,随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亲自批示起草能源法,直至2006年1月,能源法起草组成立。起草组由国家发改委主任、国家能源办主任马凯担任组长,共有15家单位参与制定,其中包括中编办。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活动计划至2008年2月1日结束。

  至于能源法何时能正式出台,起草专家组副组长叶荣泗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最乐观的出台时间也要到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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