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网化工讯:日前,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我国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这也是继“绿色信贷”后,我国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
环保总局将与保监会联合推动绿色保险制度,今年将首批对一些容易发生污染等影响环境的工业、化工企业进行试点,随后还将推动“环境责任保险”专门法规,并至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绿色保险制度。
一些业内人士表示,这类保险产品应该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并表达了对相关制度的期待。
但是,中国环境法研究会常任理事郑少华教授指出,目前环境污染责任险实际推行将遇到困难。
背景:环境污染案件难以胜诉
“2005年底发生的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直接推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出台。”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事件发生后,国内学者提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问题。
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亿元,而实际赔偿数额却少得可怜,绝大部分损失由受害者、政府和社会承担。
业内人士:此类保险市场前景广阔
记者从华泰保险上海分公司获悉,华泰去年底在国内保险公司中首家推出了“场所污染责任保险”及“场所污染责任保险(突发及意外保障)”两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并通过了保监会的备案批准。
华泰保险因此成为国内首家试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资保险公司。华泰保险公司承诺在提供保险保障的同时,还会为企业提供与此相关的风险管理服务。
与此前附加于公众责任险下的污染责任扩展保障不同,此产品是独立的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既可承保意外突发污染,也可承保渐进性污染;既可承保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污染事故,也可考虑承保此前发生的“老的”污染事故。
在谈到污染责任保险的优点时,一位保险行业业内人士表示:“污染责任保险可避免污染事故企业被迫破产,可使污染受害人及时得到补偿,可杜绝企业受益政府埋单现象。虽然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险还处在初步阶段,但是随着国内法律、监管和技术不断健全,这类产品应该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
环境法专家:缺少法律支持将成推行难点
虽然《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属于破冰之举,将帮助处理污染事故诸多的棘手问题。中国环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郑少华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在肯定这一政策提出的必要性的同时,他也表示了一些担忧。
难点一: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
对于我国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探索方面,郑少华告诉记者:“我国对于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探索从上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了。当时主要集中在大连、长春等几个城市,但是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并不高。”
郑少华教授认为,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是通过众多企业的参保,来化解少数企业的高额赔偿负担。
但是,如果投保企业不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险种就很难形成规模,没有一定规模,要实现环境风险的分散和分担就会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