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网化工讯:记者近日从福建省泉州市环保局了解到,《泉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已经泉州市政府批准同意,将于3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泉州市各种环境行政处罚标准将更加规范,这将能有效地防范执法腐败的产生。
《标准》共梳理、细化带有环境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9部、行政法规11部、地方性法规3部、部门规章15部,涉及法条192条。并将环境保护部门查办的主要违法行为划分为24个大类,每类包括若干个具体违法行为,然后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裁决。在这24大类的环境违法行为中,有与企业生产有关的违法行为,也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普通市民日常生活中可能涉及的与环境有关的行为。
《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从重处罚原则、相近原则和客观标准原则,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行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做出规定。
《标准》规定了从重处罚原则,即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按较高、上限或最高额数额处罚。如涉及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的处罚,一律按最高额实施处罚;对化工、印染、酿造、农药、电镀、造纸、制革、蓄电池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按对应处罚幅度细化标准的上限实施处罚。
《标准》细化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力求客观标准,以法律、法规规定或环境标准为客观标准,确保裁量标准科学、合法、客观,避免二次裁量或裁量争议。如对涉及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处罚,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3类确定裁量标准;又如采用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分类和分级审批标准,放射性源分类,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划分,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企业分类和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分类等裁量标准。
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行为,《标准》采用相近原则对标准相近的进行合并,尽量使用一个处罚标准;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同一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的,尽量合并使用一个标准。如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6部单行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5个部门规章都对此做了规定,在确定处罚自由裁量权原则和标准时,《标准》统一确定为处以1万元罚款;当出现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聚众围攻执法人员、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经劝解、教育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两次以上被处罚等加重情节的时候,处最高额罚款。
对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标准幅度较大的,《标准》按照比例或倍数法,根据情节,规定一个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对行为人存在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标准幅度较小的,根据情节直接规定一个罚款数额;或者规定的罚款标准幅度虽然较大,但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的,规定按最高数额罚款。
《标准》根据违法事实构成要件和裁量情节设置多个裁量因素、相应权重和计算公式。如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计算罚款幅度的裁量公式为:罚款数额=罚款最高额×(超标权重A+排水权重B+违法权重C+情节权重D+行业权重E)/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