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面直接从事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查开采的企业,2020年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对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进口的设备、仪器、零附件及专用工具,实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设备可在基准年限基础上实行加速折旧,折旧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抽采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2020年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抽采煤矿瓦斯并利用其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所得,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五年。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煤矿企业利用煤矿瓦斯发电,可自发自用;多余电量需要上网的,由电网企业优先安排上网销售,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批准的上网电价或执行当地火电脱硫机组标杆电价。
四、建立健全煤层气产业技术支撑体系
逐步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适合我国煤层气勘探开发、抽采利用的技术体系。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通过政策鼓励和自主创新激励机制,推进企业开展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加快建设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实施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程实验室计划,形成自主创新网络体系和集成系统,坚持技术引进和自主开发相结合,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五、深化煤层气开发利用体制和机制改革
强调资源国家所有,改革煤层气开发体制和机制,吸引各类投资者参与煤层气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推动煤层气产业发展。建立煤层气开发利用的利益协调机制,调动地方的积极性。鼓励大型企业参与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和利用。适当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商投资煤层气资源的风险勘探、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煤层气技术合作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制定对外合作监管办法,健全并严格执行退出机制,对投资不足的合同及时终止执行。
六、建立煤层气开发利用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基地
鼓励高校与国家级研发基地相结合,在国家和用人单位共同投入的机制下,建立高层次研发人才培养、继续教育、学术交流基地,为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七、统筹规划天然气和煤层气(煤矿瓦斯)管网建设
根据资源分布和市场需求,统筹规划煤层气和天然气管网建设,兼顾两种资源管输要求和未来区域资源输出需要。国家制定煤层气质量标准,鼓励煤层气接入天然气管网,扩大煤层气消费范围。按照就近利用与余气外输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地方和企业加快煤层气专用网管建设。
八、促进煤层气和煤炭资源协调开发
坚持采煤采气一体化,依法清理并妥善解决煤炭和煤层气矿业权交叉问题。凡新设探矿权,必须对煤炭、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凡煤层气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并具备地面开发条件的,必须统一编制煤炭和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优先选择进行地面煤层气抽采,促进煤层气和煤炭资源协调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