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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
2008/3/24/11:16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的《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通知指出,出台这一政策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曾发出的《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今年1月1日起,恢复按照法定税率,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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