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生物质发电项目主要为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生活垃圾(含污泥)焚烧发电和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
通知提出,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 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必须有保证。现阶段,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作为生物质发电项目申报的,其掺烧常规燃料质量应控制在入炉总质量的20% 以下。其他新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得掺烧常规燃料。国家鼓励对常规火电项目进行掺烧生物质的技术改造,当生物质掺烧量按照质量换算低于80%时,应 按照常规火电项目进行管理。
通知强调,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充分结合当地特点和优势,合理规划和布局,防止盲目布点;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