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国有煤矿整合的小煤矿,采矿许可证必须办理到对其整合的国有煤矿;国有煤矿对整合小煤矿持有股份必须达到51%及以上,且有验资证明文件;国有煤矿 对整合小煤矿必须按规定配齐“五职”矿长,按照真整合、真投入、真管理的要求对煤矿矿井进行日常管理;严禁国有煤矿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管理整合矿 井。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停产停工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复工验收。
——各省辖市、省属骨干煤炭企业要按照批准技改设计工期,对所有资源整合矿井(包括独立块段技改矿井)逐一列出技改竣工时间表,并按照竣工时间表强力推进 技改进度。所有技改煤矿必须在技改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联合试运转及竣工验收工作。凡因企业原因没有按期完成技改任务的矿井,技改完成后不进行联合试运转或 联合试运转及验收时间超过3个月的矿井以及技改完成后一次验收不合格的矿井,提请关闭。
——对技改过程中不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不按批准技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煤矿,不得复工验收。
——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技改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施工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施工设备不具备安全要求,施工队伍存在以包代管的整合技改矿井,经停工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复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