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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2008/12/26/07:4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8]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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