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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铜腐败窝案一审宣判 原老总判无期副总判死刑

2008/12/31/07:58

    29日,云南省昆明中院对云南铜业集团公司前高管邹韶禄等人职务犯罪案分别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关于邹韶禄受贿案,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7年,被告人邹韶禄在担任云铜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合作经营、 

  原料供应、工程承包、土地使用权转让、资金使用、干部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十八次非法收受刘跃等人价值人民币1900余万元的财物(其中收受800万元属未遂)。另查明:云铜集团属国有独资公司,邹韶禄于1996年任云铜集团董事长、总经理。被告人邹韶禄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及相关违法所得。 

  昆明中院认为,被告人邹韶禄身为大型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其担任云铜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1900余万元的财物(其中收受800万元属未遂),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依法予以严惩。对于公诉机关、辩护人所提"邹韶禄具有自首情节,且退缴全部赃款和非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好"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相符,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邹韶禄犯罪后具有自首、退赃、认罪的情节,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昆明中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邹韶禄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邹韶禄受贿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干股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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