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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出口的技术分析

2009/1/6/08:55


   1.4 提供GLP实验室所做的5批原药全分析报告。关于杂质分析,一般需要把含量高于0.1%的杂质全部认定出来,有时要求将原药全部组成“拼成100%",某些产.品的杂质组成根据FAO标准中的规定要求。尤其是某些产品中的具有毒理学意义的杂质,往往是必须进行认定和分析的。所以,企业在进行产品全分析时,必须向分析实验室提出比较具体的要求,实验室也应该对农药登记的全分析要求有相应的了解,否则做出的报告将无法满足要求。要避免那种给多少钱做多少事,或有什么条件就做什么项目的随意性很强的实验,而要根据登记需要去做。这就要求企业与实验室之间加强沟通,决不能把样品交给实验室就万事大吉。比如曾经见过一份关于多菌灵原药的全分析报告,对FAO标准中的规定的致癌物的分析要求只字未提。这种报告显然是不符合要求的,造成的损失是不言而喻的。还要注意避免另外一种错误倾向:做全分析时给实验室提供远远高于登记纯度的原药样品,希望得出的分析结果中杂质种类少些、含量低些,但是出口产品仍然是已登记纯度的产品。这样一来,就造成全分析报告与实际产品质量不一致的现象,引起质量纠纷,实际是弄巧成拙。

   从以上分析可见,原药全分析工作,无论应付什么类型的要求,似乎是必做不可的。还需要强调的是,有些国家甚至会对全分析的结果进行验证。还有的国家要求提供杂质的“标样”,供它验证用或登记审批用。

   国内大多数农药生产企业不愿意把钱花在全分析工作上。致使登记申请被挡在门外,阻碍了出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此外,有些实验室还需要加紧实验室认证工作(在没有条件申请GLP认证时,首先申请国家实验室认证)。 最新热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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