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出口的技术分析
2009/1/6/08:55
5 知识产权问题
在我国,仿造产品和开发新产品都要注意知识产权问题,出口农药同样也需要十分关注这一问题。企业必须清楚要出口的产品是否在对方国家还处于知识产权保护之中。
6 出口登记人才
目前农药生产企业普遍缺乏农药登记方面的专门人才。国内一些大型企业,如南京红太阳、湖北沙隆达等非常重视农药出口登记工作,并在国外取得了相当多的农药登记证。7 今后的7农药审批制度的法律基础
在德国,农药许可实行强制性审批,因为农药危害往往造成的是面大量广的公害,只有强制性审批才能有效地防范农药危害。严格的农药审批制度提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成为减少、避免农药使用和防范农药危害可操作性最强的措施。农药审批制度的法律基础是《植物保**》( Pflanzen2schutzgesetz ) 和《农药条例》( Plfanzenschutz2mittelverordnung) 。农药审批的职能部门和主要内容农药许可审批颁发、植保的执行监督、农药的研究推广、经营使用等在德国实行职能分开,权限分立,避免了商业行为和行政职能混杂不清滋生的**。农药许可审批单位是联邦农林生物中心(BBA) ,它的批准是农药流通或进口的前提(《植物保**》第11 条) 。农药审批的主要内容有: (1) 农药有效性。农药是否具有足够的效果是农药审批中最重要的检测(《植物保**》第15 条) ; (2) 农药安全性。农药使用是否对人、动植物的健康和生态系统的良性平衡产生负面影响和破坏是农药审批中的最核心的检测(《植物保**》第15 条) ; (3) 许可时效性。农药许可的有效期为10 年,可以续发,有效期从颁发的次年初算起,可确定缩短有效期(《植物保**》第16 条) ; (4) 资料可靠性。只有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才有可能获得农药许可(《植物保**》第12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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