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获利者窃喜的背后,却有一个掩盖不了的事实:烟台氨纶当时面临严重的法规障碍,但却通过不法手段达到了上市的目的。
据知情人士向本报举证,烟台氨纶当时虚假陈述了内部职工股问题,在上市过程中涉嫌进行欺诈、造假等违法行为,从而在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最终步入了资本市场。
逾越“分水岭”
烟台氨纶IPO上市时的律师工作报告表示:“烟台氨纶是1993年3月17日,经烟台市体改委批准,由原烟台氨纶厂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除国家股外的4500万股全部被包括内部职工在内的自然人购买,内部职工股占比64.29%,存在着内部职工股超比例,超范围的问题”。
但是,烟台氨纶峰回路转般告诉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的发行审核标准,“这一问题发生在1993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的意见》颁布之前。并由山东省政府针对此事出具了相关文件。”因此,此事不成为烟台氨纶上市的法律障碍,烟台氨纶具备了上市条件。
显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的意见》颁布,意味着1993年4月3日,是一个在法规上不可逾越的分水岭。因为,该文件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本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定向募集股份公司,今后一律不得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在此之后发生的定向募集不规范行为,存在着法律障碍。
但有知情人士指出,烟台氨纶定向募集真正的获批时间应该是1994年的1月31日,其成立时间则更晚,在1994年的9月28日。而这一切都发生在1993年4月3日之后。(文章来源环球聚氨酯网)
如果其言确实,那么,烟台氨纶的上市之路便涉嫌欺诈。真相到底如何?上海证券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
烟台氨纶在其IPO时的《招股说明书》中一再强调:烟台氨纶定向募集发生在1993年4月3日之前。
烟台氨纶《招股说明书》载明:“1993年3月17日,烟台市体改委以烟体改(1993)43号文批准原烟台氨纶厂以定向募集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根据该批复,公司股本总数为7000万股,其中国家股2500万股,向社会企事业法人及内部职工定向募集4500万股。1993年3月21日,原烟台氨纶厂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东信托投资公司烟台办事处签署了《委托募集股权证协议书》,委托该办事处为主承销商,以全额包销方式按1.6元/股的价格向社会企事业法人及内部职工发行4500万股,承销期为1993年3月27日至199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