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分类 > 行业资讯 > 资讯政策法规 > 正文
我国焦炭和炼焦煤暂停出口退税
hc360慧聪网化工行业频道 2004-05-25 14:26:53

    【hc360慧聪网化工行业频道】: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紧急通知,从2004年5月24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27040010的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码为20711210的炼焦煤,一律通知增值税出口退税。2004年5月24日以后,出口上述代码的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特别声明: hc360慧聪网化工行业频道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拷贝、仿制或转载部分或全部信息并发布到以商业为目的的媒体中,违者必究!

相关信息
·[无机]焦炭:欧中双方将继续磋商(2004-05-21 10:08:59)
·欧盟对中国焦炭出口限制发出最后通牒(2004-05-17 08:24:12)
·[化工]欧盟对我焦炭出口警告毫无理由(2004-04-21 10:23:43)
·商务部增发540万吨焦炭出口许可证(2004-04-05 11:10:53)
·我国出口焦炭价格上涨(2004-03-26 10:40:52)
·中国可能收紧焦炭出口配额(2004-03-04 10:28:37)


发表评论
标  题
署  名
联系方式
内  容
确  定
请您注意: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本网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您在本网留言板发表的作品,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联系方式:

电 话: 010-82211715
传 真: 010-82211770
     010-82211771
E-mail: zhaoxiaoj@hc360.com

 
版权所有 HC360慧聪网 京ICP证010051号
Copyright©2000-2004 Hc360.com. All Rights Reserved
Tel:010-82211729/39 Fax:010-82211770,82211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