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不出人们所料,对于化肥企业的要求,物价部门一概不置可否。这个问题让他们解决,还确实有点尴尬。 说是“奇事”,因为限价常有,而索赔不曾有。
化肥出厂限价政策出自改革之后,源自市场放开。听起来十分矛盾,但这却是国家‘既要搞活又要稳定‘最常施行的措施。特别是今年以来,政府部门对化肥市场的行政干预力度前所未有,在年初短短的4个月时间里,就接连出台了5条干预措施,主要内容就均是限价———
1月2日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大型氮肥企业的尿素中准出厂价格为1400元/吨。
3月初国家发改委发出紧急通知,决定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实行干预,以稳定其价格。主要内容为:对出厂价格,可规定最高限价,或实行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对化肥批发价格,可规定进销差率;对零售环节,可规定最高限价或批零差率。
4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又下发了《关于加大价格监管力度努力降低农资零售价格的通知》,明确规定化肥企业生产的各品种化肥出厂价格,一律要以4月20日实际价格水平为准,只许下降、不得提高,同时规定,企业经营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7%。
农民短时间是得了点好处,由此使整个社会的物价稳定受益,但后来却是化肥价格长时间在高位运行,反而付出更多,农民不满意。7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规定化肥企业生产的各种化肥出厂价,一律以4月20日的实际价格为最高限价。
4、5月份,化肥价格确实有所回落。但从6月开始突破限价,一路飙升。以尿素为例,4月份的出厂价为1450元/吨左右,到了7月份,多数涨到了1750元/吨。在这种状况下,国家发改委不得不于7月16日下文,取消4月19日关于化肥价格须以4月20日为准,只许下降、不得提高的规定。对化肥批发零售价格,仍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形式管理。
化肥企业均出身国有,对国家的限价措施言听计从。企业以大局为重,以农民利益为己任,严格地执行了政府和物价部门文件的精神,为化肥价格的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但同时,企业为此也付出了沉重代价。限价政策出台后,一方面由于原辅材料涨价,使生产成本骤增;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和省政府对化肥限价,给企业的经济效益带来了很大影响。虽说国家对化肥生产采取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如2004年尿素增值税就只征收50%,但折算下来,只相当于每吨尿素降低二三十元的生产成本。这同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没办法比。再说,增值税就只征收50%,为什么还要先征后退呢?尿素生产中70%的成本是原材料成本,今年以来,煤炭价格大幅上涨,大多上涨了100元~250元/吨,高的超过了300元/吨,尿素生产成本至少增加100元/吨以上,高的超过了300元/吨,并且不仅煤炭价格高,而且供应紧张,使得化肥生产企业困难重重。
以山西省为例,受限价产品为尿素和硝酸(铵)磷肥,涉及企业有l3个,其中尿素企业11个,硝酸(铵)磷企业2个。据初步统计(两个企业未提供数据),1~7月份,生产尿素118.9万吨,硝酸(铵)磷肥77.5万吨。原辅材料涨价使产品成本增支28551.3万元,其中煤提价增支17393.6万元,电提价增支l463.7万元,水价、运输费增支3234.3万元,钢材等原辅材料涨价增支6459.7万元,11家企业因化肥限价影响销售收入17723.7万元。
最令化肥企业不服的是,政府部门只限化肥出厂价格却不限(或限不住)原材料价格和零售价格。这种‘中段限价‘政策在市场经济下如大海中散步一般根本无法奏效,甚至好事变成了坏事。集几十年限价政策之教训:货源越限越紧,价格越限越高,市场越限越乱,厂家、经销商、农民一直都没满意过。
现在,山西化肥企业终于把企业为一个行政命令所付出代价的索赔问题摆到了桌面上。这一举措实际上是对一以贯之的限价政策提出了合理合法的‘反抗‘。这说明今后政府在对企业施以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行政命令时‘成本‘会越来越大,最终有一天,政府会因花不起这样的成本而让行政命令作罢。
从这个角度说,山西化肥企业提出索赔,比最后是否能够索赔成功的意义还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