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360慧聪网化工行业频道】: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对于社会反映强烈的石油资源税问题,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能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一下资源税的征收幅度。”
据悉,目前中石油、中石化等石油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来缴纳资源税。具体执行的情况是,原油资源税最高是每吨24元,最低是每吨8元。
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中,原油资源税的税额幅度被确定为每吨8元至30元之间。
该人士表示,10多年过去了,石油市场的确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93年颁布关于资源税的暂行条例时,国家还没有进行石油体制改革。现在的情况变化很大,原油已经卖到2000多元一吨,比1993年时上涨了5、6倍,而资源税还是原来的幅度。“这种定额的资源税的确已经不适应新变化,应该加以调整。”
他认为,目前在税收体系中存在的所谓“资源税(费)”,是按固定成本价格为基数,以很低的税率收取的、上缴地方财政的一种付费,是为了调节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而设定的,从本质上说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资源税赋。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在企业税费中,与增值税等税种相比,资源税只是一个很小的税种,除了资源税之外,中石油等公司还要缴纳资源补偿费,按照国家规定,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额度在原油销售额的0.5%到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