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现行标准体系,联合制定食品标准,节约食品检验检测资源。规定“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批准颁发。” ———加大对违反食品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罚款起算方式修改为:“处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食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对违规并造成严重危害的,不得再发放卫生许可证,禁止违法经营者再次进入市场。
———明确违法经营者的民事责任,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将法律修改为,应当按照被害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受害者购买食品的价款或者受害者实际损失的一倍,并根据被害人的请求承担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