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慎重处理上下游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
我国进口反倾销调查集中在化工产品,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即对上游产品征收保护性的反倾销税,意味着下游产品生产成本的增加,特别是当下游产业的产品价格调整空间较小或也受到进口产品冲击时,下游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出现困难。在个别案件中,上、下游产业间的利益冲突甚至显得尖锐。
因此,必须统筹兼顾处理好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上下游产业间关系:第一,一个产业受到损害,从长远看,对其下游产业的发展也会带来不利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应当依法保护受损害产业的利益,但是,一定要给与有关利害关系方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使反倾销调查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第二,根据世贸组织有关“从低征税”的原则和我国反倾销条例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借鉴欧盟、加拿大等国(地区)的经验,应逐步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做法,尽可能减少反倾销对下游产业的影响。如:计算产业损害幅度,在倾销幅度与损害幅度的比较中从低征税;有些案件可采用“价格承诺”方式,既保护了国内产业,又可保持一定的进口数量,满足下游企业的需要。第三,受到反倾销措施保护的产业应当从长远利益出发,保持理性价格,防止价格暴涨对下游产业的影响,从而实现“双赢”的目标。
3.加大调查前预警分析和调查后跟踪评估的力度。
反倾销调查必须紧密结合进出口形势和国内产业发展形势。一方面,通过进口预警系统和各方面信息反馈,密切关注重点行业、敏感产品的进口情况,特别是目前我竞争力较弱、受入世影响较大但有发展潜力或关系重大的产业的情况,防范过量进口可能带来的冲击,未雨绸缪,发现有不公平倾销行为的进口,则及时依法立案,开展调查。另一方面,注重救济措施效果的跟踪评估。反倾销调查的落脚点最终在于对国内产业的救济效果,通过跟踪评估,可在国民经济的整体环境中衡量把握贸易救济措施所带来的影响,从而使反倾销调查更有针对性,更好地发挥救济效果,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