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倾销调查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加入WTO后,反倾销调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初步发挥贸易政策工具的功能。1997年至2001年底我国加入WTO前的5年中,反倾销立案12起;而从2001年底我国加入WTO后至今3年的时间内,反倾销立案22起。上述对比表明,加入WTO后,由于我国进口关税进一步降低,非关税壁垒进一步削减,进口贸易额迅速增加,加之进口产品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客观存在,国内产业运用反倾销措施的情况日渐增多。
第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类型较集中,涉案产品多为原料性产品,主要涉及化工化纤(26起)、钢铁(3起)、造纸(3起)、光纤(1起)、食品添加剂(1起)等行业。我国反倾销案件中化工产品相对集中属正常现象,与全球范围内反倾销案件分布特征相同。根据WTO统计,从2001年至2003年底,全球反倾销案件总数为866起,其中化工、塑料和橡胶行业的反倾销案件就有336起,占全部反倾销案件总数的39.8%。
第三,反倾销涉案国家和地区比较集中,34起案件共涉及22个国家和地区(包括欧盟和我国台湾地区),特别高度集中在韩国(24起)、日本(20起)、美国(17起)、欧盟地区(12起)、俄罗斯(7起)和我国台湾地区(7起)。涉案国家地区集中的原因一是,对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我国目前处于逆差地位,双边贸易不均衡带来的贸易摩擦必然反映在反倾销调查当中;二是,美国、欧盟、俄罗斯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在某些产业上具有比较优势,存在这些国家企业得以倾销的方式侵占中国市场的可能。
一、反倾销调查的成交分析
1.缓解入世后相关行业面临的压力,有效调控涉案产品进口。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按照承诺大幅削减关税,取消非关税措施,关税总水平已由1992年的42.7%降至2004年的10.4%。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进口快速增长,2002年进口达2952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21.2%;2003年进口达4128亿美元,同比增长39.9%;今年第一季度还出现了贸易逆差。
反倾销调查是WTO允许的救济手段之一,依法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可适当提高进口门槛。因此,对于大幅削减关税或取消非关税措施的部分产品,反倾销措施可在不违背世贸规则和入世承诺的前提下,一定程度上发挥调控进口功能。截至2004年11月30日,我国已经结案的23起反倾销调查中,有13起案件通过加征收反倾销税,部分程度上减轻了我国入世时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承诺带来的影响。
2.遏制国外企业不公平竞争,维护国内产业安全,促进国内产业健康发展。
截至2004年11月30日,我国已经结案的23起反倾销调查中,85%以上的调查产品(23起中有20起)分布在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中,涉及的产品名列“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关于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改造步伐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重点行业上水平的意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文件中。在上述政府支持发展领域中,国内产业一般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技术不成熟,市场份额较低。因此,国外规模大、实力强的企业得以低价向我国出口,侵占我国内市场份额,压制国内产业发展。通过反倾销调查,若采取措施,一般都对国外进口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且经过复审后还可以继续征税,这就有效防范了国外大量低价竞争产品的冲击,为国内产业赢得宝贵的调整时机,国内产业可以在这段时间内得以利用当今世界前沿技术改造或更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增加新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迅速降低生产成本,加强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进而调整和优化产业技术和产品结构,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事实上,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内产业从反倾销措施中受益。 (见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