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2003年的《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对审查期限有了严格要求。《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为此新《办法》把审查期限由原来的45个工作日修改为20个工作日。以对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的审批程序、时间和申报材料的规范化等都进行了相应修改。
新《办法》加强了对农药生产后续的监督管理,指出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并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有制售假冒伪劣农药、产品质量连续两次经省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不合格、将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转让等5种违法行为之一的企业,国家发改委将立即撤销或注销其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据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处负责人介绍,农药残留一直是危害百姓“菜篮子”的最大隐患。新《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在环保方面给农药生产企业加了码。《办法》明确规定:企业所生产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产品;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有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原药项目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评批复意见);具有与产品相适应的“三废”治理设施和措施。
另据了解,为了与《农药生产管理办法》修改工作相适应,注重绿色农药的生产与推广使用,近一年多来,中国已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对高毒农药的停用、限用文件,如农业部于2004年1月发布了第322号公告,决定分3个阶段削减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使用。国家环保总局也于2004年10月底完成了农药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制订,将从源头上控制和削减农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