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企业应该科学地面对贸易磨擦,积极应诉,在WTO规则下充分利用反倾销策略和合理运用贸易救济措施,以及国内相关法规,维护公平贸易、产业安全和企业正当权益。事实证明,通过反倾销初裁和终裁胜诉的产品,市场价格普遍回升到合理价位,国内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有所提高。比如,2002年3月中国对邻苯二酚立案实施反倾销后,连云港三吉利公司的产量、销量是立案前的4.5倍;开工率达97%,是立案前的4.8倍;销售收入是立案前的5倍。这是中国首次以欧盟整体为对象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案件。 其次在反倾销实施中,企业应把握反倾销立案时机,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反倾销立案数量较少。立案也不及时。一方面是由于企业对法律还不熟悉,另一方面许多准备起诉的企业感到立案难、取证难、望而却步。
第三、申请反倾销一定要注意上下游企业关系和公共利益。在反倾销调查中,虽然磨擦的“点”是单个产品,但打击的“面”却是与涉案产品相关的产业和产业链,受损害产业在技术升级、扩大就业和增加税收等方面会受到极大影响。从长远看,上游反倾销有利于上下游行业的共同发展。另外,上下游利益属公共利益范畴,因此 ,申请企业在反倾销工作中,要始终体现“关爱上下游”这一基本原则。
第四,要重视被诉方的规避问题。国内申请企业应注意研究反倾销中出现的各种规避形式,一旦有证据可确定为规避行为,就要按照相关规定提请调查机关调查和采取反规避措施,也可以直接再立新案。
第五,要有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概念,其中包括法律意识的提升、政策理念的确立。要注意培养懂得WTO规则和反倾销策略的专业人才,按照市场经济的标准规范自己。要重新对农药加入WTO的应对措施和发展战略做出适应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