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网化工讯:根据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对中欧化工产品贸易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我国高分子橡胶制品出口金额占化工产品总出口金额的31.35%;而同期高分子橡胶制品进口金额只占化工产品总进口金额的3. 37%。 根据REACH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前聚合物本身可免除登记,只会在 REACH法规生效12年后(201 9年6月)才会审议是否需要修改该规定;如供应链上游未对聚合物中单体进行登记,则该聚合物制造商、进口商有登记的义务;如聚合物中未登记单体含量超过2%或单体总生产、进口量超过1吨/年,则制造商或进口商有登记义务;对于分子量低于1000道尔顿的低聚物采取许可、限制措施。
考虑到国内化学品制造商(单体制造商或高分子聚合物及橡胶制品的化工原料上游供应商)为非有效登记主体,其产品的国内供应链下游企业无法成为REACH法规登记的法定下游用户,而我国每年出口欧盟的此类产品在所有化工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最大,难以享受欧盟境内下游用户的豁免注册的待遇;而进口的比重却非常低,国内下游橡胶制品享 受再出口豁免注册的待遇比例也非常有限。有鉴于此,建议此类企业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首先是尽量采购欧盟已登记的单体进行生产。对于某些小批量出口企业,可考虑采购欧盟已登记的单体进行生产、加工,以享受豁免登记的待遇。
-其次是改进聚合工艺技术,减少单体残留及低聚物的比例,使自己的产品免受REACH法规的限制。
-三是尽量开发高分子聚合物、橡胶制品深加工产业,在国内设置欧盟境内高分子聚合物、橡胶制品制造企业的深加工基地,大力发展出口加工业。既可解决大批就业问题,又可享受再出口豁免注册的待遇,保持深加工产品返销回欧盟的市场竞争力。
-另外,可参见前面出口欧盟的化学品制造商的相应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