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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有望10月份成形
2007/9/4 17:49   新华网
 

  而地方上县级以上政府也将设立能源主管部门。各级政府部门在能源管理方面接受能源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上下级能源主管部门之间也是指导关系。

  另外,还将设立能源市场监管机构,在能源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市场运行、市场交易、普遍服务、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专业性工作。市场监管机构还可以被授权负责节能降耗方面的工作。

  不过,多位专家表示,目前还只是比较原则的规定,最终的管理体制问题还有待决策拍板。

  另外,能源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也有待具体明确,以防止权责不分。而且还应该建立和完善相关协调机制。

  市场化方向

  对于民营油企来说,<能源法>有望确立的市场配置资源原则,可能给他们带来真正的春天。

  在9月1日的2007中国石油流通行业发展高层论坛上,很多民企老板期待<反垄断法>的实施能够打破能源领域的垄断。有人乐观表示,该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

  叶荣泗分析说,这个规定对于能源行业具有一定程度的豁免,但是<能源法>制定中会考虑和<反垄断法>的衔接问题。

  而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主任李朴民在论坛上表示,应该落实<反垄断法>和非公经济36条,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继续打破垄断,放宽市场准入。

  李朴民的观点同<能源法>将来要确定的方向一致,即培育能源市场、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比如,在产权上,将允许多元化的投资主体,鼓励各类资本投资能源开发和生产领域,并强调要保护其合法权益。

  不过,在能源产业的自然垄断环节,要确定国家控股。而对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将实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绝对控股。

  而在7月初在清华大学举行的一个讨论会上,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能源法>起草专家组成员吴钟瑚表示,进入石油、天然气和核能矿产开发,需要获得能源主管部门的核准和国土资源部门的许可证。而能源供应和服务领域的准入也归能源主管部门管理。

  市场化原则还体现在价格形成机制方面。目前的初步设计是,将建立有利于环保,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成本和市场供求的价格形成机制。

  对于自然垄断经营的管网设施输送价格,以及不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不过这些规定都还显得过于原则。不少专家认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非常关键,法律最好能在允许竞争的程度、对民资和外资开放的程度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尤其是确定市场准入的标准,完善相关细则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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