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用品领域内引起广泛关注,一波三折历时达5年之久的“康王”商标之争,日前有了最终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广东省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康王”)胜诉,“汕头康王”被认定为国内日化三类(即牙膏、洗发水等)“康王”商标的合法拥有者。
北京高院查明,1995年4月7日,北京康丽雅健康科技总公司(简称康丽雅公司)经核准取得“康王”商标,后自1998年起就未办理工商年检,并于2001年6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然而在2003年5月15日,康丽雅公司与云南滇虹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康王”商标转让给后者。2003年9月8日商标局核准了复审商标的转让。
2002年10月18日,潮阳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康王公司前身)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商标局于2003年12月17日对该商标予以撤销。云南滇虹公司对此不服,随后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06年7月26日,评审委员会作出第2432号决定,认定该商标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应予撤销的情形,据此,对该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这下,轮到“汕头康王”不服,将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和云南滇虹公司告上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要求撤销滇虹公司的日化三类“康王”商标。2006年底,该院撤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432号决定。
但评审委员会和云南滇虹公司同时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法院。2007年4月12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最终驳回了两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高院的理由是,汕头康王公司是2002年10月18日这天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应予撤销的申请,因此,两被告要提供该商标在2002年10月18日之前3年内实际使用的证据,但“由于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滇虹公司在1999年10月18日至2002年10月17日3年间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也无法证明滇虹公司有使用商标的作为。”据此,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
至此,长达5年之久的“康王”商标之争暂划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