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网化工讯:贵州省环保部门昨日表示,贵州省在黄磷行业、磷矿采选行业和过磷酸钙行业的准入条件中分别加入了环保要求,成为全国第一个对磷化工制定环保准入条件的省份。
此次制定的环保准入条件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的所有涉磷企业。
其中,对黄磷行业规定:生产企业含磷污水必须处理后封闭循环使用;泥磷回收装置必须在生产厂区内建设,不得外运处理造成新的污染源;必须建设磷炉尾气净化装署,并有综合回收和利用设施,必须充分利用余热炉渣;必须按国家标准建设渣场,渣场容量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设计综合利用后排渣量配置;单合磷炉容量6300KVA以上的黄磷生产装是均应在2008年底前配套完善原料加工、尾气利用、黄磷回收、污水处理等关键工序。
对磷矿采选行业规定:必须高度重视对矿山的生态保护工作,符合国家相应的环保要求;新建磷矿采选项目在设计阶段必须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等评价评估)。并同步建设资源综合利用、排立场、尾矿库等相应设施;磷矿采选企业必须将露天开采矿山的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作为主要工艺环节制订详细方案,提取专项费用,有计划地实施土地和植被恢复。
对过磷酸钙行业规定:大气污染排放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含氟废气必须回收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原料破碎、烘干、球磨、产品包装过程的合尘气体,必须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含氟、含尘污水必须集中处理后,达到《磷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或封闭循环使用。
贵州省政府要求。涉磷行业生产装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根据项目规模报省环保局或国家环保总局批准。对不符合环保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涉磷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手续。
据了解,贵州省是磷矿资源富集的省份。但长期以来,资源浪费严重、大量'三废'排放成为制约该省磷化工产业发展最主要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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