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上午,中国石化集团总部和其下属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化工”)和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化工机械厂(以下简称“南化机”,“南化机”为非独立法人)一行十余人来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开庭。此次牵动中国石化集团总部神经的是两年前发生在山东平阴鲁西化工第三化肥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化三厂”)的一次爆炸事故,这起爆炸造成了4人死亡、32人受伤、9人至今未愈仍在治疗中。而当时发生爆炸的设备则是“南化工”下属单位———“南化机”设计制造的尿素合成塔。 在事故发生后的两年时间里,“鲁化三厂”经历了事故调查、停产、重组生产线、恢复生产几个阶段。
去年6月底,在事情已经有了调查结果的情况下,“鲁化三厂”正式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南化工”和“南化机”告上法庭,要求两单位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应赔偿。
虽然经历了两年多的时间,“鲁化三厂”的生产已基本恢复,但这次爆炸对“鲁化三厂”乃至整个平阴县城仍是一段伤痛的回忆。
没有争议的事实
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4号审判厅内,“鲁化三厂”的代理人王文勇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爆炸现场的证据,照片上被炸为狼藉的厂房以及飞出第一现场80多米的尿素合成塔所呈现的惨状,让爆炸当天的状况跃然眼前。
“爆炸发生在2005年3月21日晚上9点多,我永远都记得这个日子。当时尿素合成塔炸飞的情形像火箭发射一样。那一声巨响整个平阴县城都能听到。”“鲁化三厂”党委书记孔祥宇向记者讲述了当时的情况。
孔祥宇所说的尿素合成塔,是1999年“鲁化三厂”专门找到“南化机”加工、定做并且购买的。当时在国内有能力加工、制造尿素合成塔的企业仅有几家。作为中国石化集团总部下属单位———“南化机”生产的尿素合成塔大约占了当时全国“尿塔”总数的50%以上,是当之无愧的行业老大。
几乎没有任何犹豫,1999年6月,“鲁化三厂”与“南化机”签订了尿素合成塔的加工定做合同。按照合同要求的时间,“南化机”设计、制造并交付了尿素合成塔。2000年,尿素合成塔正式投入运营,没有发现异常。
依照一般的标准,尿素合成塔的使用寿命大约有十余年的时间。然而在第6年“鲁化三厂”的尿素合成塔便在轰然巨响声中炸飞,这其中原因何在?
一份调查报告所揭示的原因
2005年3月21日,对“鲁化三厂”的全体员工来说是一个灾难之夜。一方面大家忧心于经营了30多年的工厂在爆炸中瘫痪了生产;一方面看着爆炸造成的巨大损失,责任谁来承担成了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关于对尿素合成塔爆炸事故的处理过程,“鲁化三厂”的另一代理律师李光明说,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质监总局相应的规定,特别是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141号令)的相应规范,事故造成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该由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
于是,在事故发生后第二天,济南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监察局等部门参加的“平阴鲁西化工第三化肥厂有限公司3·21尿素合成塔爆炸事故调查组”,对现场进行了隔离,取证、调查询问并封存。
2006年6月,经过一年多的调查论证,《平阴鲁西化工第三化肥厂有限公司“3·21”尿素合成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终于出来了。
这份报告中写到:“事故主要原因在于南京化工有限公司化工机械厂制造的尿素合成塔检漏孔的实际结构造成了检漏蒸汽泄漏,进而使塔体层板间产生应力腐蚀,加速塔体层板的应力腐蚀开裂速度。”简而言之,事故是由于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公司化工机械厂制造的尿素合成塔的质量(包括制造和服务)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
拿到这份调查报告后,“鲁化三厂”决定追究“南化机”及其上级法人单位“南化工”的产品质量侵权责任。
此时的“鲁化三厂”已经是元气大伤,相比于爆炸前年产值17万吨尿素的业绩,这一年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达到了。除此之外,爆炸中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爆炸的冲击波给周围村庄600余户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得由“鲁化三厂”先行承担。“如果不是有鲁西化工集团总部的财力支持,这次事故真能让我们倒闭。”孔祥宇说。
两份报告的不同结论
记者在采访中注意到,在孔祥宇对事故善后工作的讲述中,几乎没有提到关于“南化机”的部分。“在事故发生后,是济南市安检局将情况告知‘南化机’的。‘南化机’没有与我们主动联系过,也没有询问过死伤和损失情况。”孔祥宇说。
在19日庭审当天,中国石化孙晓青处长对记者表示,在事故发生后不久,济南市相关部门就向“南化机”通报了事故情况,但并没有邀请‘南化机’参与事故调查。当时调查组确定的专家机构是北京钢铁研究总院。“南化机”当即提出,钢铁研究总院虽具有金属材料研究方面的权威性,但事故涉及爆炸原理、化工工艺操作、机械制造等多方面命题,所以事故调查应当是多学科共同分析的过程。调查组没有接受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