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不是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而是依据现行的《海关法》和《关税条例》重新制定,因而在体例及内容上与原《办法》均有较大不同。从立法特征来讲看,新《办法》更为注重程序性规定。主要是将《海关法》与《关税条例》中没有明确、较为笼统的操作程序细化,从而增强立法的透明度与可操作性。与此同时,依据《海关法》与《关税条例》,新《办法》在实体性规范方面也有很多新的规定,增加了涉及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一些新规定。从效力来看,原《办法》是以海关总署文件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而新的《办法》是以海关总署令发布的行政规章。
海关人员提醒企业应该注意的是,《办法》是《海关法》与《关税条例》的下位法,是对其上位法的细化与具体化,多为对操作程序的具体规定,对海关与纳税义务人在时限方面的要求有较多规定。因而,纳税义务人应充分重视《征税办法》中规定的各种期限,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逾期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而对需办理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否则即便符合减免税条件,也将无法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 另外,减免税货物在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1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应注意保全好有关单证,单证是企业办理报送及其他各项事务的条件或证明。当事人的很多权益都需要相关单证才能得到实现。因而,当事人的合同、发票、报关单、支付凭证等单证应当注意保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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